闽南网4月27日讯 海都记者从泉州市民政局了解到,《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》昨天正式下发。泉州农村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,将统一标准,就高执行,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30%作为基本生活标准进行救助供养。
救助供养对象: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、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,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,无生活来源,无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。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,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,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。
据了解,这是泉州首次出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。以前,特困群体在农村叫五保户,在城市叫“三无”人员,今后,将统称为特困人员,并执行统一救助供养标准。
存在6种情况 将被终止资格
拥有机动车辆、船舶和大型农机具(不含摩托车、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);拥有2套以上产权房屋;通过离婚、赠予、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,或者放弃法定应得合法资产及收入;申请前1年内或者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,购买高额价值(单品人民币2000元以上)收藏品;申请前1年内或者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,个人出资购买、新建住房或者非居住用房,或者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支出超过人均金融资产标准的;法定义务人有赡养、抚养能力但未尽义务的,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。
救助供养标准 实现城乡一体
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、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实行城乡一体、县域范围内统一,每年调整一次。
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。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,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,并优先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,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其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,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其提供上门诊疗服务。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,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。各县(市、区)根据特困人员实际状况,充分尊重其意愿,合理安排救助供养形式,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到2020年要达到50%以上。
救助供养内容包括:提供基本生活保障,按照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,通过发放现金、实物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,并在日常生活用水、用电、用气和收看电视等方面给予费用减免等优惠;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;提供疾病治疗;提供住房、教育救助;办理丧葬事宜等。(海都记者 陈建辉 通讯员 王黎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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